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2]151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的规定,现将核定的2002年驻京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部队医疗机构执行我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对于此次部队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未公布临时零售价的品种规格,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下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公布之日止。在此期间如遇政府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部队医疗机构生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
2、部队医疗机构中成药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