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1京经节能环保字第024号
各区县经委、计委、公安分局、环保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总公司(集团):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