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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对我市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加强行政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监察局
发布文号: 京监发[2003]2号

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处,各区县监察局:
  为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北京市第二次吸引外资协调会议提出,由市监察局牵头,相关外资项目审批部门协助配合,建立全市外资项目审批有关部门重点岗位监察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市监察局制定了《对我市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加强行政监察的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对我市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加强行政监察的工作方案
  一、监察的范围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有关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有关派驻监察处和各区县监察局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对有关派驻监察处和各区县监察局的此项工作加强组织指导。

  二、监察的内容
  (一)各重点部门及重点岗位在审批涉外项目时,有无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变相审批已明令取消审批事项的现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应受理的是否予以受理,是否在法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是否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有无超时限审批及应批不批等行为。
  (二)有无审批事项程序规定不合理,影响审批效率,给审批相对人造成不便的问题。
  (三)审批过程中,是否有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是否存在各种乱收费的现象;有无刁难、粗暴对待审批申请人现象;有无向审批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以及“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
  (四)重点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是否对重点岗位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是否及时进行了通报;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是否进行了及时查处。
  (五)对于发现的其他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移送有关监察机关进行了查处。

  三、监察的方式
  (一)各监察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活动。积极主动地进行立项检查,重点检查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涉及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市监察局要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上述三单位接到外资企业或外商对有关部门人员涉外审批中违纪问题的投诉时,应及时通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根据情况直接进行调查,或者转交有关部门派驻监察处或区县监察局调查,并对此进行督办或必要的协办。
  (三)有关部门派驻监察处应加强与驻在单位各涉外审批业务处室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资项目审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审批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于检查结束后10日内报单位领导,同时抄报市监察局。
  (四)市监察局和各区县监察局要充分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组织对各政府部门的测评结果,对于排名靠后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四、监察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监察发现的影响行政效率的突出问题和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促其落实。
  (二)将市监察局和区县监察局对各部门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对各部门年终督查考核相结合。
  (三)有关部门派驻监察处对重点岗位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公务员年终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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