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127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促进旅店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我市旅店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旅店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在实行前报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备查。
2.旅店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当日早晨5时后进店至18时前退房(床)的,按半天计算,收当日房(床)费的50%,18时以后(含18时)退房(床)的,按一天计算。自进店时至次日14时前退房(床)的,按一天计算,超过14时(含14时)加收半天房(床)费;超过18时(含18时)的加收一天房(床)费。
3.各旅店代办电信业务的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收取上述费用或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上述费用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4.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旅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等级标准保持服务设施和服务用品的齐全、洁净、完好无损,不得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5.各旅店提供服务应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各旅店应严格执行市政府1993年5号令的规定,代征并足额上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7.为保持旅店价格基本稳定,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店业的监督和管理,帮助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旅店业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旅店业等级管理标准〉、〈北京市旅店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1)第476号)、《关于调整和整顿北京市旅店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7)第025号)、《关于旅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186号)、《关于将旅店业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4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