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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1]555号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现就市局与各区县房地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分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与各区县房地局应按以下分工履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研究拟定本市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3.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进行复审并核发资质证书;
  4.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
  6.负责对区县房地局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工作;
  3.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评级工作;
  4.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市国土房管局部署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资质审查工作
  (一)区县房地局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资质登记,区县房地局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局复审。
  (二)市国土房管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发放《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同时发给备案表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三)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查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申请书;
  4.企业章程;
  5.《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6.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外地人还应提交暂住证);
  7.办公地点房屋权属证明;
  8.“三资”企业还应提交市(区)计委、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投资批准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登记事项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区县房地局备案,需要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由区县房地局报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三、日常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区县房地局具体负责,包括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对投诉的调解处理,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房地局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县房地局受理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转区县房地局处理。

  四、年审工作
  (一)年审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具体审核工作由区县局负责。
  (二)各区县房地局每年一月份应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审时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表》、《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构成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情况表》及《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表》。
  (四)年审合格的,由区县房地局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审栏中加盖印签,年审不合格的,其《资质证书》失效。区县房地局做出年审不合格的决定,须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五)每年年审工作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结果进行公告。

  五、统计工作
  (一)各区县房地局应按月向市局报送下列报表:
  1.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情况统计表;
  2.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统计表;
  3.房地产经纪投诉情况统计表;
  (二)各区县房地局每年应向市局报送下列报表:
  1.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汇总表;
  2.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情况统计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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