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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3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255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的请示》(京仲办字[2002]02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仲裁收费标准适当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本函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收)字(1995)第337号、京价(收)字(1996)第400号、京价(收)字(1998)第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元)  受理费收费标准(元)
  1千元以下(含1千元)  100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5%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3%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100万元以上  0.3%
  说明:1、受理费收费按超额累进计算;
  2、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3、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元)  受理费收费标准(元)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5000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3%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25%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0.2%
  4000万元以上  0.1%
  说明:1、处理费收费按超额累进计算;
  2、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3、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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