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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调整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 2000-01-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农[2000]69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为了维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调整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国农办字(1999)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各单位在选择项目时,切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选准拟扶持项目,避免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不力造成项目调整;对确实需调整的项目,各基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由市农发办统一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或备案,对擅自调整项目计划而未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一经查出,视同未完成开发任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调整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国农办字(1999)231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了不得不提出调整部分项目计划或对项目计划先调整后报告,甚至调整了也不报告的情况。为了维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现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选准拟扶持项目,避免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不力造成的项目调整。

  二、各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的项目计划。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各基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由省级农发办逐年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或备案。但国家农发办对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不力而要求进行的项目调整,轻则要予以批评,重则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对擅自调整项目计划而未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或备案的,一经查出,视同未完成开发任务。

  三、今后国家农发办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计划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要把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评价各地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列入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综合因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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