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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2 生效日期: 2001-09-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技防字[2001]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使用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是全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实行审批制度;
  (二)对部分技防工程的开工和投入使用实行审批验收制度;
  (三)对外地企业在京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四)指导市局所属各单位技防管理部门的技防工程管理工作;
  (五)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五条 市局所属单位技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部分技防工程实行审批验收制度;
  (二)对经市技防办审批的技防工程实行登记备查制度并参与工程验收;
  (三)对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的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五)在市局指导下开展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六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等级资格制度。凡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市技防办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等级证书,方可承接技防工程。


    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暂三级、三级、二级、一级。


    第八条 按照下列要求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一)申办企业向市技防办递交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市技防办组织的技防工程资质培训班;
  (三)申办企业至少有3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企业填写《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申请表》,并附加如下材料:
  1、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在京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人员登记表;
  4、企业管理人员(法人、正副总经理、财会、文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5、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6、企业组织结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制文件;
  7、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8、企业简介材料。


    第九条 核发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市技防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审查合格,由市技防办出具暂三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进入暂三级,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20日内,可以申报三级资质等级资格,逾期10天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 市技防办对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资格实行年审制度。证书有效期四年,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材料申报期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10天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取消其年审资格。


    第十一条 参加年审的企业向市技防办报送如下材料:
  (一)工程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防工程统计表和相应的安装状况统计表(经检验、验收工程的材料有效);
  (四)本市工程附《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报申表》,外地工程附检验、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五)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条 各级资质企业的年工程定额标准:
  1、一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300万元;
  2、二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200万元;
  3、三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100万元;
  4、暂三级资质企业当年应完成工程定额60万元。
  市技防办根据企业完成工程总额数量及工程质量,进行年审,对合格企业核发下年度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具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年审时可根据升级条件和自身业绩提出申报上一级资质;申请升级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材料。


    第十四条 晋升资质等级条件(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予以降级处理:
  (一)未达到本级年度工程定额的;
  (二)偷工减料及工程投入使用后不能及时维修的;
  (三)单项工程系统检测、验收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遇有下列情况视为无效:
  (一)企业停产、转产、解散;
  (二)在15日内,未到市技防办办理企业办公地址、电话、邮编或联系人变更手续;
  (三)在15日内,未到市技防办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改组或法人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取消其年审资格:
  (一)未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施工的;
  (二)企业在年审材料中,弄虚作假、虚报业绩。


    第十八条 转让、借用、变造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取消其年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办资质证书。

 

第四章 工程审批

    第十九条 技防工程应由技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付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技防办负责审批下列工程:
  1、投资额为三十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2、分险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单位的工程。
  (二)其他技防工程分别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技防办或保卫关系隶属的局(处)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审批权限,向相关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填写《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报申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合同文本;
  (二)全套正式施工蓝图;
  (三)报审材料依据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6.2至6.3的内容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设计,包括: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记录、设计方案、系统工作原理、设备器材清单、中心控制设备和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极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2、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包括: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3、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4、指定中介机构对工程方案的评估意见。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装订规格为20厘米×30厘米。


    第二十二条 技防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通报审核结果。
  经市技防办审批的工程、开工前工程施工企业持开工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或保卫关系隶属的技防管理部门登记备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持审批部门出具的检验委托书,备齐下列材料,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系统检验:
  (一)技防工程甲乙方合同副本以及补充文件复印件1份;
  (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1份;
  (三)技防工程系统操作说明书1份;
  (四)技防工程审批材料(表)4份;
  (五)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称、数量、产品单价)1份;
  (六)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商检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证书的影印件各1份。


    第二十四条 下列工程需要系统检验:
  (一)单位分险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二)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综合系统工程;
  (四)投资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报警工程。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企业向原审批部门送交如下材料:
  (一)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试运行报告;
  (三)初验报告;
  (四)竣工报告;
  (五)竣工资料和图纸;
  (六)审批部门填发的工程审查文件、备忘录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防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不合格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意见,批准工程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外省市企业承接本市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的,须持下列材料到市技防办进行资质备案并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的审批手续:
  (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级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证明公函;
  (二)与在京具有相应工程资质单位签署的工程维修维护委托协议。

 

第五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和图纸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将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人员记录在工程档案中。


    第二十九条 承接技防工程的企业在该工程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在接到维修报告时应按时限或合同要求组织维修。


    第三十条 承接技防工程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使用的进口器材应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防工程的单位,要接受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京公技防字(1999)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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