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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产权人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朝阳区小区办:
你办“关于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能否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管委会委员作为全体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政策,遵守房屋管理维修使用公约(管理公约),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管委会决议。

  二、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已经担任物业管理委委员会委员的,应由管委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产权人大会确认。

  三、在指导管委会改选时,欠费业主亦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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