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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125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标书费
  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以不盈利原则,按劳务费用、印制费用、运输保管费用、其它费用加营业税自行制定标书价格。

  二、评标服务费
  投标单位投标10个品种(含10个品种)以内,按每个品种100元向投标人收费,超过10个品种以上部分按每个品种50元向投标人收费。

  三、招标服务费
  药品招标服务费按中标金额、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方式向中标方收取: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1.6%收费;中标金额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1.4%收费;中标金额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1.2%收费;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8%收费。

  四、如果委托方指定招标、评标、开标地点以及到国外、外省市调查、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电子商务和其它方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一律执行本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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