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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经委(计经委),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政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你们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认真作好有关培训、考核工作。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京施工的建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独立承包负责人、施工队长。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质,持北京经济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培训、考核的教材大纲、试题及证件的管理等具体事宜由市经委委托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七条培训工作
   1、市经委直管局、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培训工作由直管局、集团、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非市经委直管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培训工作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计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培训组织单位在每期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送到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及相应考核单位,并领取培训教材大纲。培训计划包括如下内容:
   a、培训内容
   b、培训时间
   c、培训地点
   d、培训教师
   e、参加培训人员情况(《培训人员登记表》)
   4、培训教师实行备案制。培训组织单位将培训教师情况填制《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备案表》报市经委备案。
   5、培训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b、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0年以上
   c、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
   6、培训组织单位接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的具体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考核工作
   1、市经委直管局、集团、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考核工作,由直管局、集团、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非市经委直管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考核工作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计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3、考核单位在培训结束前2天到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领取试卷、标准答案及《考核合格人员登记表》。
   4、考核单位负责考核的组织与试卷的评判工作。
   5、考核人员要对试卷进行认真评判并在试卷上签署姓名。
   6、考核单位负责对试卷的封存,以备检查。
   7、考核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登记表》(电子件)报送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并领取《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8、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在照片处加盖“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专用章”并统一编号。考核单位在“发证单位”处加盖单位印章。
   9、考核不合格者要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的,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九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复审
   1、《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复审工作按培训、考核程序及内容进行。
   2、培训单位将复审人员《安全生产资质证书》随培训计划送至考核单位。
   3、考核单位在复审合格的证书上加盖复审验章。
   4、考核单位将复审不合格的证书送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注销。
   5、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每年复审一次。
   6、本年度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的项目管理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条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市经委有权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培训、考核组织单位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培训、考核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市经委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行为进行通报,并对所取《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宣布作废;对情节严重的,市经委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暂停其培训、考核工作,待进行整改并获市经委安全监察部门允许后,方可继续进行;对再次出现问题的,市经委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取消其培训、考核单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监察与管理
   1、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察。
   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较多不安全隐患时,有权吊扣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终止其管理工作。被吊扣《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项目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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