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文物[2001]565号
各有关单位:
东便门至崇文门段明城墙遗址是北京城内仅存的两处明城垣之一,是北京城历史发展的重要标志,其东南角楼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余城墙遗迹是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这段城墙遗址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保护范围内用地被不少单位、居民用房占用,城墙遗址破坏,管线埋压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市容市貌、影响首都形象。
保护范围内房屋多数是临时建筑,年久失修,严重破损,拥挤不堪,断水断电经常发生,烧煤供暖污染空气,每年雨季污水横流,时有房屋倒塌发生,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非常恶劣,急需改善。
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并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市政府决定抢修城墙,并彻底综合整治城墙遗址的周边环境,建设明城墙遗址公园,并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住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文物保护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腾退遗址公园用地范围房屋,妥善解决当地居民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政策实施中的问题,成立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用地范围房屋腾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委、市房改办、崇文区政府、东城区政府组成。崇文区政府和东城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保护范围内的房屋腾退工作,应体现以下原则:
1、文物保护与妥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紧密结合;
2、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相结合;
3、文物保护与房改政策合理衔接;
4、先清违章,后实施腾退;
5、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家庭的腾退工作,先行启动;
6、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应着眼大局,密切配合,按期完成腾退。
三、 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归以下意见办理:
(一)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和城管部门要按照本市拆除违章建筑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有关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自行拆除;不能按期拆除的,由规划和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拆除。
(二)属于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发给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也可以提供住房安置,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本人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但长期居住在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内,单独立户,并且在工程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被腾退人,由整治责任单位按腾退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四、 保护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腾退,可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对单位所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和安置。保护范围内的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应当服从大局,根据被腾退单位的性质、经营状况等情况,对其予以“关、停、并、转”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按期完成腾退工作,腾退后的单位人员由腾退单位自行安置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负责安置。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自有营业用房,属于正式房屋,包括经批准由住宅用房改成营业用房且证照齐全的,腾退后按本意见第五条暂由整治责任单位发给被腾退人住房补贴,并核发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每建筑平方米500元。
五、保护范围内住房的腾退,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原则,可按照以下意见办理:
(一)被腾退人未在本市其他地区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腾退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23号文、21号文),按照无房职工的规定发给住房补贴,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被腾退人可使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贷款自行购买住房;其所在单位有购建住房的,应优先用于安置被腾退人。
(二)被腾退人在本市其他地方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腾退住房后,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发给住房补贴;住房未达标的,可按差额面积的数量,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未达标职工的规定给予住房补贴,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
(三)被腾退人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面积标准,按被腾退人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单位未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比照23号文和21号文规定的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被腾退人由整治责任单位按腾退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被腾退人所在单位按规定面积标准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暂按腾退的住房面积计发补贴;其单位无补贴资金来源的,可向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申请贷款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被腾退人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由其家庭中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发放其家庭应得住房补贴,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
(五)被腾退人在整治范围内已按房改价格购买的住房,由整治责任单位按腾退时房改价格给予补偿。腾退住房后,属于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本条第三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六)对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含房改产权房的原售房单位)不予补偿。
(七)对私有住房(不含房改产权)的产权人由整治责任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后,可以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所购房屋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商品房产权管理。
(八)为便于被腾退人购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供多处经济适用住房,供被腾退人选购。
(九)整治责任单位对被腾退人按照原住房间数每间支付200元的搬家补助费;对被腾退人家庭的电话、有线电视,按照实际情况分别由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免费移机、转装。
六、被腾退单位和居民不能按期腾退的,由区政府按照先腾退、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七、本通知未及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20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