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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1]15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对2001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上述人员),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6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上述退休人员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并经单位聘用的工人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按《北京市生产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83)008号)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暂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不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两航起义人员,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7号)的标准执行。

  七、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八、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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