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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 2000-03-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109号
  市科委:
  你委《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调整项目评审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科发奖字(1996)050号文件精神,同意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会对申报科技基金项目的单位,收取的项目评审费由每项70元调整为300元。
  市自然科学基金会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
  项目评审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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