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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垃圾处理设施实行环境监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3-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第一、二、四清洁车辆场,北京市城市生活废物处理管理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规范,确保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垃圾处理设施严格按工艺运行,为首都人民生活和经济建筑提供良好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实行环境监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必须依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BG3095-1996)两项国家标准进行。

  二、北京市城市生活废物处理管理处是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管理制及标准,认真监督,严格检查,并定期将监测情况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三、实施环境监测的对象为目前全市投入运转的9个垃圾处理设施,即小武基、马家楼、大屯、五路居转运站,南宫堆肥厂,安定、北神树、阿苏卫、六里屯垃圾卫生填埋场。今后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纳入环境监测管理范围。

  四、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大气、地下水、渗沥液、沼气、烟气等,要按标准分别、定期进行监测。

  五、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将每次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及时报北京市城市生活废物处理管理处。
  实施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使垃圾处理设施监测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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