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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7 生效日期: 2002-11-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2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断提高对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自我市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集贸市场税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充分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统计,全市自查补税81432户,自查补税金额749205元;在对830个集贸市场进行的重点检查中,被检查户38866户,被查补税金额1812762元;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471户,漏征漏管户查补税款1080700元;通过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工作对28448户应纳税额进行了调整,其中有25034户调高了定额,月增加税款571000元。通过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我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结合实际征管情况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全面调整定额,加强发票管理,继续推行建账工作,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集贸市场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从而达到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工作目标。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提高对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广泛、深入地宣传总局文件内容,认真做好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思想发动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繁重,各局要深刻认识总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开展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克服畏难、厌战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抓好落实,抓出实效,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把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作为整治重点,有效地开展总局文件中所要求做好的七个方面的工作,为迎接总局安排的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的省际之间的交叉检查做好全面准备。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将进行到2003年2月底。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
  各局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逐月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中所规定的四个统计报表(附后),并自今年11月起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局(均报自今年三月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到当期为止的累计数)。各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严肃负责,纠正“重文字、轻数据”的偏见,自觉抵制虚报成绩的风气,力求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要通过数据分析认真研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略)
3.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略)
4.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002年11月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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