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共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1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
发布文号: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
  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
  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
  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
  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
  《申请审批表》分别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按三个系统发放。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局、总公司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在上述单位领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其他单位可直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

附件:规定的系数表
  ┌──────────┬───────┬───────┬───────┐
  │     原标准租金│       │       │       │
  │ 系数         │原执行0.55元的│原执行0.87元的│原执行1.30元的│
  │          │  标准租金  │  标准租金  │  标准租金  │
  │          │       │       │       │
  │ 住宅类型      │       │       │       │
  ├──────────┼───────┼───────┼───────┤
  │   成套住房   │  5.545   │  3.506   │  2.346   │
  ├──────────┼───────┼───────┼───────┤
  │   非成套住房   │  4.159   │  2.629   │  1.760   │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