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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 1999-01-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1999年第19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活动已在全国展开,关于个人购买中国福利赈灾彩票中奖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56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凡个人购买中国社会彩票赈灾专项募集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公民甲取得赈灾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12000元×2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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