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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办发[2000]7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在1999年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将政务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一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要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相结合。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二是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强化民主监督。政务公开要以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简化行政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三是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把我们的工作从过去的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改变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办事习惯。从基础工作入手,规范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系统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有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实行政务公开。具体包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访、知青与调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就业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开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经办机构、劳动鉴定、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服务管理、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所有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除要求保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包括:
  1.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公开,包括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法律救济途径。
  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须知事项,处理案件流程。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审理。依法举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行政复议
  5.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标识、处罚标准、依据和处罚执行程序。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举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6.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的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7.行为规范。包括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工作守则、文明用语等。凡设有较多部门的办公场所,要设立办事指南。凡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材料或配合的事项,必须做到“一次性明确”。
  8.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举报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市局以“上网”为公开的主要渠道。各区、县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公开。继续开发、完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按有关要求将全部应当公开的制度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电子查询系统,向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政策查询、网上信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要闻等信息。同时辅之以多种公开渠道。
  1.选择最主要的内容上墙公示,例如主要的办事程序、办事指南、举报电话等,做到一目了然,避免繁琐;
  2.发挥大屏幕、触摸屏容量大、使用方便的特点,在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场所广泛设置;
  3.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4.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手册等宣传品;
  5.设置举报箱、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
  6.执法人员和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上岗时明确标示其姓名、职务。
  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在实践中创造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使政务公开不断深化。

  五、完善政务公开的各项保障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落实,制定下列配套制度:
  (一)举报查处制度
  1.明确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在本局行风主管部门设置一部举报电话。所有窗口单位要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同时也可利用报刊、广播等形式公开举报电话。
  2.所有举报、投诉均要填报制式表格(详见附表)。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行风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配合行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局长审阅,然后报行风主管部门。
  (二)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1.主动争取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和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我们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和实施办法,从而更好地实行监督。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企业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特邀监督员的明查暗访、舆论批评、群众举报、上级通报等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3.严格实行自我监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强化审批责任制。探索、建立制约机制,把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做到事前防范;把政务公开做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通过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互评互查、行风建设主管部门到第一线检查等各种途径,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完善规范层级监督。通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有关规范工作予以公布,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从而健全行政复议体制,达到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完善层级监督的目的。
  (三)考核和情况通报交流制度
  对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为:是否把实行政务公开做为一把手工程,列入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例会制度;对举报问题是否认真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对问题处理后是否认真整改。
  考核情况做为年终和各项先进评比的依据。
  对于主动发现和解决行风问题、认真整改的,予以表扬;掩盖问题、处理不力或拖拉的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把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作为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各级行风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四)建立并实行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二)。

  六、实施步骤
  市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底前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8至10月份各区、县开展以政务公开为重点的行风评议;11月下旬对各单位评议情况进行反馈和检查验收;年底前完成总结评比工作,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表彰先进。仲裁公开审理工作下半年在我局试点,同时抓一两个区(县)的试点。2001年在全市推广。

  七、具体要求
  (一)抓好思想教育
  政务公开是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监督我们的工作,从源头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关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队伍自身建设,而且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加强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充分认清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认清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监督我们的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为人民的公仆,有义务公开自己的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全体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思想中牢固树立起做人民公仆的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
  (二)抓好典型
  1999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在西城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召开了现场会,效果很好。推动了公开办事制度的实行,涌现出许多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总结推广技能鉴定中心等单位注重抓行风建设工作落实的经验;总结实行政务公开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单位的经验;要有计划地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系统要培养树立本系统的先进典型。年底与达标先进单位一并进行评比表彰。同时,对个别差的,也要敢于揭露,敢于批评纠正。
  (三)继续开展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行风评议和“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要以政务公开为突破口,带动行风建设。要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实际,制定行风评议标准和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政务“该公开的内容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执行了没有;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查处了没有”三个方面进行评议。要把实行政务公开做为创“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各区、县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已有的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技术设备,输入政务公开相关内容和政策法规等,方便群众前来查询。要加强财力、物力投入,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略)
附表:群众举报问题查处登记表  编号:( )  号
  -----------------------------------
  |举报人姓名|    |所在单位|       | |       |
  |-----|-----------------| |       |
  |联系电话 |                 |处|       |
  |-----|-----------------| |       |
  |受理人姓名|    |受理时间|年  月  日|理|       |
  |-----------------------| |       |
  |   |                   |结|       |
  | 举 |                   | |       |
  | 报 |                   |果|       |
  | 内 |                   | |       |
  | 容 |                   | |       |
  |   |                   | |       |
  |---|-------------------|-|-------|
  |   |                   | |       |
  |行 风|                   | |       |
  |主 管|                   |反|       |
  |部 门|                   | |       |
  |意 见|                   |馈|       |
  |   |                   | |       |
  |---|-------------------|情|       |
  |   |                   | |       |
  |主 管|                   |况|       |
  |领 导|                   | |       |
  |审 批|                   | |       |
  |   |                   | |       |
  -----------------------------------
  注:1.编号()内为年,其后为顺序号。
  2.应要求举报人报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举报人拒绝,也要认真受理。
  3.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应配合调查,必要时,附单位调查处理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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