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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障碍建设与维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1 生效日期: 1998-0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
  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无障碍建设,并取得很大成绩。根据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六个单位下发的《关于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首路和建设物设计规范>的通知》要求,在一些大街、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设物修建了无障碍,其中仅方便盲人行走的盲道就有160多公里,市政府会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又在本市方庄居住小区进行了无障碍施试点。但是,有一些道路和公共建筑物的改建、扩建,仍然没有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和管理;已建成的盲道、城道、过街音响等无障碍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占压、损毁、拆除等现象。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主要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都要遵照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六个单位下发的《关于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设物设计规范>的通知》和《北京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设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将无障碍标志和标线纳入市政总体设计、建设之中。
  二、首规委办召开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物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要通知北京市残联参加审议。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凡设置无障碍的有关部门庆对其设置的无障碍进行维护和管理。市政管委负责城市道路的无障碍的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无障碍樗和标线的管理;市公交总公司负责公共交通车站的无障碍的建设、管理;各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市、区县要设无障碍监督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员由主管业务的人员、残疾人代表、残联干部兼职,由首规委办、市建委、市残联一起聘任发证。监督员凭证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有无障碍标志的地区、单位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进行处理。
  六、对占压、破坏无障碍设施的,属于城市道路的,各主管部门按《占压、损毁城市道路设施赔偿、处罚管理细则》进行处罚;属于公共建筑物的,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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