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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2 生效日期: 1993-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地发[1993]12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农业局:
  近十年来,本市郊区在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中,大约有六、七十万亩耕地改为了果树、鱼塘用地,占耕地较多。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菜、油生产,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去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郊区国营农场、乡村合作社及承包户,凡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均按此通知规定办理。

  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

  三、确需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申请报批。其程序是:申请报告经村民代表或国营农场职工代表讨论同意,报乡(镇)政府或农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足20亩的报经区、县农业局审查同意,区、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发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批准书;20亩以上的经区、县农业局和土地局联合审查后,报经市农业局同意,市土地局批准,发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批准书。

  四、凡擅自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依法限期恢复地貌或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对占用蔬菜、粮食、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每平方米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4元。

  五、对无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承担经济损失。

  六、对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多占的耕地按非法占用耕地处理。

  七、本通知规定的处罚,按审批权限,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决定。

  八、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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