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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要求,市房改办等部门制定了《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市房改办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委老干局(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建房改字〔2000〕第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应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住房档案。在国家和省、市房改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企制宜,形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企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单位(即: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实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必须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施住房补贴。
(一)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即: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或者虽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住房补贴资金状况,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测定,也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面积状况和房改售房的面积标准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也可参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房改方案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但确定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政府云政发〔1999〕154号文件规定的各类职级(称)住房面积的上限标准。
(四)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自主选择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按25年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之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分期分批,有计划地逐步发放住房补贴等。企业也可采用切合实际的其他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
(五)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按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委老干局、市经委联发的《关于转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昆房改〔2001〕46号)执行。
(六)企业新招聘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和实行规范化改制的企业,同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以及《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建房改字〔2000〕第8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八)企业若未按财企〔2000〕295号文“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帐务的,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时,企业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已经解决的,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改制。企业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仍存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售房收入不够支付住房补贴的部分由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售房收入大于应发住房补贴的部分纳入企业改制。对于原改制时售房收入已全部纳入改制企业净资产的,企业在按有关政策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时,可以从企业成本费用中逐年计提抵补。
(九)企业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案和备查制度。
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加快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
(二)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有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建设成本价向本单位无房职工家庭出售。在有剩余住房的情况下,可向已购福利性住房但住房面积与职工应享受面积相差较大的职工家庭出售,但原购福利性住房必须退还原产权单位。以建设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购买单位自建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三)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无房职工家庭出售,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四)企业职工住宅及其用地,改制中不纳入净资产。不配套住房和危旧住房可通过改造,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四、企业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本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在改革、改制后,无论其产权重组、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原已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继续完善。
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的房改政策,加快现有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鼓励原已按标准购买住房的职工按规定的成本价补足差额款,取得全部产权。
六、企业要按照全市租金改革计划,逐步调整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落实对离休干部、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领取生活费的下岗、待岗和享受低保人员的租金减免政策。企业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已租住自管公房的,在职工没有其它住房前可继续租住,租金的计算或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贴属于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原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转化,不计入税基和养老保险的基数。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标准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八、进一步深化房改方案的制定,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各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土地、房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业房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