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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6 生效日期: 1993-05-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公字[1993]2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
  为了探索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经验,1992年在积水潭、宣武两所医院进行了医院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试点工作,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落实我市1992年“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积水潭、宣武两所医院试点的基础上,94年在友谊、天坛、朝阳、公安等四所医院扩大试点范围。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指导原则
  “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和促进生产的发展”。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的约束机制,保持公费医疗经费的适度增长,探索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经验。

  二、管理责任及要求
  1.对本院所有公费医疗合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中央、市属、区属)及接收的转诊转院公费医疗病人都负有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把公费医疗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的议事日程,结合本院的管理任务,制定实施细则。
  3.成立有医院主管院长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对公费医疗的领导与管理,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建立公费医疗专室或专台,实行凭证就医、现金交费、双处方和使用门诊病历(大学生除外)的就诊制度。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及措施,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控制过度消费,努力减轻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5.加强对公费医疗合同单位的监督指导,帮助享受单位搞好预防保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享受单位人员的健康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按时向区公医办报送经费支出统计报表。年度支出情况报表要抄报市公医办和市财政局文教处。

  三、对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包干管理的办法。
  1.根据各医院上年度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增长因素,增加药品、医疗收费等合理增长因素,医院包干指标一年一定。1993年对医院的包干经费标准按年人均360元计算执行(其中含市对区县财政包干数中的60元)。
  2.包干人数以1992年决算报表的年末人数为准(见附表),包干经费中考虑了当年包干单位人员的自然增长因素。
  对当年调出包干医院的享受单位,市将按包干时核定的人数予以核减包干经费。调出单位享受市级统一定额标准。新调入单位也要纳入医院公费医疗管理范围,经费的补助标准不执行包干核定标准,按原渠道,根据市里当年对新增、调人单位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补给医院。
  3.包干医院对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年人均支出(含万元以上支出部分至下同)在200元以下(符合报销规定且扣除职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至下同)应予实报实销;年人均支出在200一360元的部分给予报销的80%,另20%由享受单位负担;年人均支出超过360元以上部分,医疗单位根据包干经费的使用情况,视各享受单位的管理和医药费开支情况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考核奖罚办法”)。
  4.对患疑难重症用费超过万元以上患者的医药费,其超万元以上部分医院负担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如遇危重病人用费较多,享受单位负担确有困难者,由医院汇总,经区公医办审核,报市公医办、市财政局文教处审定后酌情解决。
  5.包干医院自身的公费医疗管理要与其它单位一个标准,由市、区公医办监督执行。
  公费医疗经费要与职工个人挂钩,挂钩比例由各区公医办、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商定。

  四、考核奖罚办法
  由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对医院经费包干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医院按照管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取得显著成绩,市财政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将优先考虑。
  2.在考核中,对有严重违纪现象的医院,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医院,市财政将扣减其专项经费。
  3.医院承担的包干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年人均支出水平(万元以上支出不计算在内至下同)控制在360元以内(含360元),市财政局将包干经费结余的全部奖给医院。医院可在10%以内掌握,用于医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宣传、改善办公条件等;另90%转专用基金中“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医院承担的包干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年人均支出在360元一400元之间,医院将包干经费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助享受单位医药费开支;年人均支出超过400元,医疗单位要负担超过部分的20%。负担费用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从下一年度的经费中扣除,另80%由享受单位负担。
  4.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经协商,将对各医院包干定额指数,做相应调整。
199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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