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利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7 生效日期: 1997-0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1997)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87号)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1995年底以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标准为年利率10.98%。

  2.对1996年度职工个人帐户存储额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当年活期存款最高利率计息,其标准为年利率3.15%。

  3.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上年利率及时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