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1997)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87号)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1995年底以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标准为年利率10.98%。
2.对1996年度职工个人帐户存储额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当年活期存款最高利率计息,其标准为年利率3.15%。
3.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上年利率及时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