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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严重浪费用水;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有的将洗车污水任意排放,为加强节约用水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行为,现对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包括: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重点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是本市车辆清洗合法经营的证明。车辆清洗经营者凡未取得“运营证”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的市政管委(建管委)申请办理“运营证”批准手续。车辆清洗经营者取得“运营证”,并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车辆清洗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提供洗车用水,凡有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本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对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内的水源和消防栓等加强管理,不得使其成为车辆清洗的水源。
四、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运营证”或者无营业执照;
(二)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或者闲置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不用;
(三)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供水水源;
(四)未单独装表计量交费;
(五)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为洗车经营者提供洗车用水;
(六)非法占用城市道路;
(七)非法设置洗车广告、牌匾或者任意排放洗车污水;
(八)超经营范围从事洗车业务。
凡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管理机关依法从严处罚。
五、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发现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非法经营车辆清洗的人员或者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和制止,或者报告城管监察部门处理。
六、车辆清洗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实施,由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具体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浪费用水、无“运营证”和营业执照及路边拦截车辆洗车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对此类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从严处罚;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置或者影响市容的路边洗车广告牌匾、设施等要彻底清除干净。
七、清理整顿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并由市市政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八、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