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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3 生效日期: 1996-05-0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纪监字〔1996〕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连续发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路拦车检查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工商形象,决定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期要把开展治理开路“三乱”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塑造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检查内容 
  对近一年来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案件,认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查处走私汽车、摩托车的案件。 
  (一)查清领取和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数量。 
  (二)检查签发的《证明书》和有关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检查没收的走私车是否销售给指定部门,销售款是否上交财政,是否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有无只罚款不没收,违反规定签发《证明书》的情况。 
  (四)检查查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案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三、组织检查方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纪检监察、公平交易、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执法监察组织。 
  首先全面自查自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5月份要自下而上地开展以治理公路“三乱”为内容的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其次,根据本地情况,可组成若干小组,对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将组织5个执法监察工作组,分赴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资料。 
  四、处理办法 
  在执法监察中,对已自查自纠的问题,一般不予追究;对有意隐瞒,没有自查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擅自上路设卡和擅自上路栏车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5日前,将治理公路“三乱”执法监察的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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