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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地人员从事商业营业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8 生效日期: 1997-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7]7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14号令)和市劳动局1997年第4号通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企业营业员列为我市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工种(岗位),现就限制使用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商业营业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企业营业员是本市从1997年起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工种(岗位),任何商业企业不得招用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商业营业员工作。

  二、商业营业员包括:商店营业员、售货员、营销员、销售员、导购员、商品信息员等。

  三、本市商业企业以租赁柜台、引厂进店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本企业职工或者招用本市人员。不得以租赁柜台、引厂进店等名义招用外地人员。

  四、外地企业或个人租赁本市商业企业柜台或者与本市商业企业联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如确需使用外地来京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本市商业企业向市劳动局申报,经批准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使用。

  五、外地企业租赁柜台、引厂进店,经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应严格限制在外地企业自有职工范围内。

  六、本市商业企业申报招用外地企业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当地劳动部门的招工、招聘审批证明;
  2.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户籍证明;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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