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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3 生效日期: 1994-0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保发字[19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减少起重设备伤人事故,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对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以来,先后有两批单位通过资质审查,取得《安全认可证》。今年,为适应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市场需要和满足企业要求,我局对北京市六建机械分公司等46个申请单位进行了安全资质审查。现将审查合格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略),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执有《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可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业务。
  2、《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换新证。逾期不换,证件自行作废。
  3、《安全认可证》不得涂改、出租、转让。
  4、塔式起重机《安全认可证》只能从事修理业务。
  5、今后,新开业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均须在开业前到市劳动局办理试安装、修理业务的有关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在本市从事安装、修理业务。违反者,将依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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