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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6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7]5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税字(97)38号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待市财政局、地税局另行明确,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干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到1995年底此项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为支持军办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继续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喃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
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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