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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6 生效日期: 1997-04-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京政办发(1995)91号关于“北京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颁发证书等工作”的精神,经研究,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的培训、考核单位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颁发岗位证书,收取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和考核费。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京价(收)字(93)第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按照京劳培发字(91)2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各培训、考核单位须持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许可证》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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