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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严肃国家税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清查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切实达到搞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护措施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二、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除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外,应争取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街道、镇、乡、村等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扩大宣传范围。

  三、关于清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除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外,根据本市国税系统实际,结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对存在的下述情况一并进行清查。
  1.建筑安装企业、邮政电讯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业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货物或劳务销售行为应在未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
  2.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3.工商企业内部开办的各类经销市场未纳入税务管理的。
  4.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一照多点的。

  四、本市国税系统清查漏征漏管户的工作按《通知》确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9月1日清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此项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执行。

  五、重点清查阶段税务干部进行实地清查时,应按现行稽查工作程序执行,并使用稽查工作有关表证单书。

  六、各单位要及时向市局反馈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总局要求及时报告清查工作进度。
  1.每月10日和25日前,将典型材料和《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2.在9月20日前,报送内容为6月1日至8月31日的清查工作总体情况。

  七、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报市局征管处,总结内容包括清理工作情况、案型案例和完善制度的办法和建议。

  八、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8年6月16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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