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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 1998-06-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8]291号
宣武、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1998年6月1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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