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1 生效日期: 1997-04-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7]20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 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文所称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与电影放映单位签订的影片发行放映合同规定的比例从电影放映收入总额中获取的分账收入。

  二、对电影发行单位直接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一般在'营业收入'的明细科目'电影发行收入'中核算),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电影放映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其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接收入全额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6号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