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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购领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26 生效日期: 1994-0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购领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以下简称特种发票)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其购额特种发票手续仍按现行有关征管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它组织和单位,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购领特种发票的凭单位介绍信由代扣单位所在地税务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核发《购领发票审批单》。代扣单位凭《购领发票审批单》到指定发票销售单位购领特种发票。
  对于按本通知规定为特殊代扣单位需集中统一进行管理的,也可由区县税务分局主管业务科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核发《购领发票审批单》。特殊代扣单位范围由区县税务分局自行确定。

  三、特种发票发售工作户多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代扣代缴单位购领和使用,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为了简化特种发票填开手续,在《北京市统一使用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暂行规定》未修改前,暂按如下原则填开特种发票:
  l. 凡向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个人支付的月工资薪金所得达到纳税标准的,支付单位原则上应逐人填开特种发票。但对达到纳税标准人员过多的单位,为了简化填开手续,支付单位可以在填制工资单时,逐人注明代扣税款金额,按月汇总填开一份特种发票,但必须将工资单复印件附在特种发票报查联后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2.凡向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所得,达到纳税标准或依征收率计征税款的,必须逐人填开特种发票。
  3.特种发票第五联(转移联)不再填写。

  五、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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