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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9 生效日期: 1997-04-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7]2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自1996年9月我市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法后,为合理确定驾校的征税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驾校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新定额征税标准在市局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为:汽驾按每期每个学员10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20元定额征收。  二、为计算简便和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不到驾校培训的零散练车(只在驾校练车采取计时收费办法等)收入,按其收入总额与培训收费标准换算学员人数并据此作为征税的依据。以大型汽车为例:  某驾校某期取得零散练车收入50000元,大型汽车培训收费标准为2500元/人,则应征税款为:  1、换算学员人数:50000元/2500元=20人  2、计算应征税款:100元×20=2000元  三、各区县局要加强对驾校收入核算的管理,要求有零散练车收入的驾校必须将集体学车收入与零散练车收入严格分开核算,并设立相应的收入帐目。  四、对于有零散练车收入的驾校如不按上述规定建立收入帐目和分别核算的,其定额征税标准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规定的征税标准执行,而不得享受新的定额征税标准。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08号文件执行。主 题 词: 调整,所得税,标准,通知附:汽驾、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项 目 收费标准初学大型汽车 2500初学小型汽车 2400初学三轮摩托车 800初学两轮摩托车 450注:以上驾校培训费中均不包含“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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