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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7年税收入库表部分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1 生效日期: 1997-05-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计[1997]3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1997]79号)精神,现将1997年税收入库表的部分项目调整如下:
  一、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根据征管范围的划分,该项税收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因此本栏不予反映。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部分项目调整的软盘格式已下发各局,请各局根据要求, 在六月份编报五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作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会统报表的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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