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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 1999-08-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计字[1999]第836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京财综(1999)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有关收据及购领证的更换工作。此项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财处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京财综(1999)106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市属各单位、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83号)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有票据购领证,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银钱收据及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须持本单位原票据的购领证及98年6月15日以后购领的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等材料,到原购票的财政局更换新的票据及票据购领证。
  2.从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带有防伪标志、规格为18厘米×10厘米、监制章为菱形的新版票据,旧票一律作废(包括各类专用票据)。对逾期不办理更换票据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将此通知转所属各单位执行。  换票时间:9月1日—9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属各委办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单位
  10月8日—10月15日   中央各部委办
  联系电话:68423355转2215
  68455916
  68455400
  联系人:王燕 金力文 杜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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