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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全力做好工交企业防汛抗洪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7 生效日期: 1998-08-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安发[1998]13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目前,全国汛情十分严峻,北京市的防汛任务也十分紧迫。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全力做好工交企业防汛抗洪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突出大事来抓。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严密的组织措施和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方案,密切注视本地区、本系统的汛情变化,确保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控措施,及时报告隐患变化情况,所涉及到的抢险人员、设备、器材等都必须落实到位,避免重大事故隐患在汛期引发为事故。
  三、交通、水利、冶金、煤矿、房管等行业和建筑、市政施工及水、气、热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监视现场的安全状况,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汛期发生塌方、倒房、冒水等各类伤亡事故。
  四、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关于全力做好工交企业防汛抗洪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经贸传(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计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全国汛情十分严峻,长江中下游全线超警戒水位,部分河段和洞庭湖、鄱阳湖水位超过了历史最高洪水位;北方地区嫩江等部分河流也发生了较大洪水,防汛抗洪已到了关键时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各地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力做好工交企业的防汛抗洪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把防汛抗洪工作做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对已受灾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早日恢复生产,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对重点企业和危险工程、路段要加强灾害监测、预测,特别是铁路、公路沿线和矿山企业要千方百计防止或尽量减少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危害,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淹井和尾矿库垮坝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加强矿业秩序整顿,严格禁止小矿乱挖乱采、超层越界,以防矿山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特别要妥善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和遇水燃烧、与水有强烈反应的物品,防止发生爆炸和泄漏事故。
  四、对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要加强巡回检查,对水毁交通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做到及时将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五、加强电力设施和通讯线路的维护和检修,保证灾区防汛抗洪救灾的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内贸等部门要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供应防汛抗洪救灾物资。
  六、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国家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信息。各地应当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联系电话:010—63193548 传真:010—63045965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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