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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经函[200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市分局: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监管,统一规范外汇账户的年检工作,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现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各分局应于2002年3-4月进行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5月16日前将年检报告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二、年检范围 
  此次年检范围为中资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在2002年10月以后新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参加此次年检。 
  在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账户不需进行年检;对于未上系统的外汇账户应按要求进行账户年检。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按照总局有关年检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的年检工作,保证年检工作质量。 
  (二)为鼓励开户单位守法经营,适当减少守法单位的年检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按《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被评定为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单位,在向外汇局送交年检报告后,外汇局予以优先办理。 
  (三)本次年检应在对中资机构、驻华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 
  1、中资机构外汇账户超限额情况。 
  2、中资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私自开户的情况。 
  3、中资机构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转定期存款的情况。 
  4、中资机构外汇账户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 
  四、年检报告要求 
  (一)报告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 
  (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几部分: 
  1、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 
  2、年检的基本情况:包括账户数、余额、限额等内容。 
  3、开户单位及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于违规账户,应对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并列举实例进行分析。 
  4、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局采取的措施及为完善外汇账户管理提出的政策建议等。 
  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布置辖区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工作,如有问题,及时与总局经常项目司联系。 
  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10-68402378 传真:68402274 
  附件:1、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2、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违规情况汇总表(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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