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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2 生效日期: 1986-09-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一九八四年市住宅公司撤销后,公产房的管理任务交给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负责。几年来,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在房产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随着特区房产事业的发展,房屋管理任务越来越重,为理顺关系,加强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特区的公产房划归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管辖的公产房,从八月底起划归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如属公产房和部分商品房混合兴建的住宅小区,其房屋及区内公用设施,亦交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
  二、住宅小区的遗留工程(包括道路、绿化、施工余土等),集团公司要尽快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在建的公产房和附属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把“建”与“管”的责任分开。为保证新建房屋及设施的完好,施工单位一年保修期内的保证金(工程投资的5%),划归房地产管理局管理。
  三、由市政府基建办、社经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银行抽人组成监交工作组,指导房地产管理局和集团公司搞好交接工作。监交工作组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公产房和所在的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以及原住宅公司移交给集团公司的资金和财产进行清理,凡属于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均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对集团公司接管原住宅公司后所发生的经常性收益,归集团公司;属管理性收支结余,划归房地产管理局。
  四、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公产房的管理,集团公司原则上应把负责管理公产房的人员、机构(含财、物)移交房地产管理局,具体方案由监交工作组与交换双方协商解决。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和集团公司,要做好移交人员的思想工作,不要因移交而影响正常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讲风格,讲团结,从工作出发,从大局出发,做到帐物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善。要防止和反对利用交接之机,搞不正之风。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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