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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1-15 生效日期: 1986-1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高在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减弱的地区,可安装共用天线系统。

  第五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并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的技术装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元件和系统所需的仪器。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工程队,须向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此项业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队,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进行此项业务。

  第七条  电视共用天线必须按《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见附件)设计和安装,经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合格者发经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该共用天线重新改装达到标准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补办验收手续。
  经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负责雇请施工队进行改装,使其达到技术标准。
  对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或经验收不合格而又不进行改装的,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电视共用天线,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予以取缔。

  第九条  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可定期检查使用中的共用天线系统,对不合格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单位、宾馆、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建筑物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保证能收看中央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不得减弱或滤掉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违者,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装;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规划,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
  开办闭路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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