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南行政区公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天津、大连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01号)和《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精神,现将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和海南行政区(包括市、行政区所辖市、县)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列出国(指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这些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信息、可行性研究的调查;
2.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经上级批准和市、行政区有权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3.为本市、行政区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
5.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6.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7.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上述事项的出国和赴港澳人员中,凡属副市长、行政区公署副主任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干部率领或参加的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下列出国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
1.出席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学术讨论会、年会;
2.派遣留学、进修人员、学者和讲学人员;
3.派出文化、艺术、体育团、队;
4.政府间和友好城市间的访问活动;
5.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6.派出劳务人员;
7.派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常驻人员;
8.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深圳的现行办法不改变);
9.出访的国家超过两个,或时间超过一个月(技术业务培训除外);
10.其他非经济性的参观、考察。
三、上述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调整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权的通知》办理。
办理护照签证统一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
为便于省有关单位掌握情况和协助办理出国和赴港澳有关手续,派遣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后,批件应同时抄送省对外经委、外事办公室、人事局、外汇管理局。赴港澳地区的,加送省委八办和省驻港澳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应指定一、二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不要多头审批。在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46号文件转发的《国务院关于重申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的通知》(国发[1983]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1.以考察为外,周游列国的;2.用公费出去,实则是旅游的;3.出去参加校友会、同乡会成立或周年庆祝活动的;4.出去进行一般性市场考察,参观一般的商品展览会的;5.我驻外单位邀请,出去商谈一般业务,实际是去观光游览的。派出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准搭配无关的人员,不准搞照顾性质的轮流外出;不准在签订合同时,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要求对方加上邀请条款;不准以任何方式示意对方邀请,以原则作交易;不准要国内派出机构、自己人出面请自己人出去考察,浪费国家外汇。对派出的人员,要认真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加强管理,回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