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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住房收费项目和发布住房建设收费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自治区决定取消部分住房建设收费。2003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发布住房建设收费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布了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该《通知》自7月10日正式执行以来,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政策已作了新的调整,执行政策的依据相应发生了变化,为确保新的收费政策全面准确地得以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附件二中第20项“墙改基金”,其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调整为8元。 
  二、《通知》附件二中第22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其征收标准由现行的3-5元/吨调整为对水泥生产企业每吨征收1元、对使用水泥的单位每吨征收3元。 
  三、取消《通知》附件二中第18项工商行政部门的“合同鉴证费”项目。 
  四、《通知》附件二中第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文件依据应为新政办[1993]6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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