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3-20 生效日期: 1982-03-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 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和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研究文物战线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认真解决。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把文物市场严格管理起来,要向一切违犯国家文物政策、法令的现象作斗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 依照国家规定,国内市场的文物由文物(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我省一切文物商品统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收购点(站)收购,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
  各地不得跨辖区收购文物;外省、市、区不得在我省设点收购文物。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一律不准买卖或据为己有。
  除文物部门外,其他正在收购文物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收购,已收购的文物,要全部价拨文物部门。对于执意继续收购和拒绝价拨者,要由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散存在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等部门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无保管条件的,可调拨给文物部门或按国家规定价格价拨。(编者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个人收藏的文物,同样受到国家保护,将文物捐献给国家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出售时,要卖给文物商店或收购点,严禁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出售,违者由文物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三、 省内对外宾零售的文物,只能由省文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外宾门市部出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对外宾出售文物。凡对外宾出售的文物,须经省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文物部门开设的外宾门市部,其文物商品不足者可提出申请计划,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调剂供应。青岛外轮供应公司开设的外宾门市部,其文物商品由文物部门供应;所需文物的计划,须经系统主管部门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指定具体单位供应。
四、 文物是不能再生产的特殊商品,必须认真执行“少出高汇”的方针。要严格掌握文物鉴定标准,防止珍贵文物外流。文物出口必须继续坚持禁止珍贵文物出口,控制一般文物出口,把对外批发逐步转为在国内市场零售的政策。我省文物出口如何经营的问题,待国务院下达具体规定后另定。
五、 各级文物、政法、工商行政管理及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对于未经批准的文物收购点和销售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挖坟取宝”、盗卖出土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古建筑的,对于利用职权,监守自盗,与走私集团以及与国外勾结进行文物走私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加惩处。
六、 为适应我省文物事业的发展和保证文物的安全,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财政预算中的文物经费和基建投资,要在原有基数上给予较大幅度的增加,以解决当前文物库房和设备条件太差的困难。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