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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8-02 生效日期: 1982-08-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多年来,我市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迁建在郊区,这对于调整工业布局,控制城市人口,缓解市区建设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向郊区发展,鼓励这些单位的职工到那里去居住,特对城市迁建郊区的单位,以及随这些单位迁往当地居住的职工和家属有关户口、生活供应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改进户口管理。凡由市区迁建到郊区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从市区迁到当地后,仍按市区户口对待,迁入或迁出与市区户口一视同仁。这些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过去已由市区迁到当地的,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改按市区户口对待。

  第二、改善粮、煤、副食品供应。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与市区居民同样的供应标准。供应的办法,粮、煤由粮食局和物资局安排当地粮管所、供销社供应;副食品和蔬菜供应,由于单位驻地分散,商业部门设网点有困难,各单位可以自办商店或代营店,由商业部门提供货源,并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规划好职工住宅建设。从长远考虑,城建部门要根据这些单位的分布情况,规划好居民点和其他配套设施。这些单位在所在地建职工宿舍,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高于市区5平方米。职工缴纳房租,按实有居住面积给予60%的补贴。这些单位为安置离休退休老干部,要求在市区建一部分住房,有关部门在征地、设计、施工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第四、安排好职工子女上学、就业问题。有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自办或联办职工子弟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要支持社队把学校办好,社队和所办的学校要安排好附近单位职工子女上学。教育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职工子女到市区上初、高中的,要与城市人口一样对待。
  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子女劳动就业,按城市待业青年同样对待。

  第五、改善交通条件。公用事业和交通专业客运部门,在安排营运线路、班次时,对驻市郊单位要给予支持。这些单位自备的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用油,商业部门在供应上要给予照顾。

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名单附后。今后凡有适用这一规定的单位,必须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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