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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20 生效日期: 1983-04-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省教育厅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了贯彻意见,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一并研究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与省劳动、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原来是工人、因工作需要拟安排当干部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现行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干部;毕业后仍当工人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包括见习期),可随同本单位其他业务技术人员参加业务技术职称评定,符合授业务技术职称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省委鲁发(1982)3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转为干部的审批手续。

  二、脱产学习的正式职工,入学前工龄满两年以上,毕业分配后专业不对口的(指入学前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见习期定为半年。

  三、学员原来是集体所有制职工的,毕业分配后其所有制性质不变,工资待遇等问题可参照原为国家职工的毕业生待遇执行。

  四、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自一九八三年二月开始执行,在此之前毕业的学生,工资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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