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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 1997-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局: 
  近日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反映,在执行联合年检业务时,因其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不够明确,影响了联合年检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现就此函告贵局: 
  一、《注册会计师法》第 十四 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以上为法律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亦即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9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1.设计会计制度;2.担任会计顾问;3.代理纳税申报;4.代理记帐;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应核定为“承办各类企业的审计、验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及其他法定业务。” 
  四、建议贵局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换照时,统一按第三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为广大企业服务,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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