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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条 土方开挖前(尤其是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给水、排水、煤气、通讯、供电、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弄清情况后方能开挖。对有疑问的地点禁止盲目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网设施。
第八条 地处市区的施工现场除值班用房外,应尽量减少或逐步取消各类生活设施,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护设施,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长短采取不同形式的遮挡围护。 (1)在高层建筑(施工周期在1年半以上)施工现场周边,应采用红砖砌筑遮档围拦(高度不低于1.8米); (2)多层房建工程及市政设施(施工周期在1年半以下),施工现场应采用木板遮挡围拦或其它围护方式; (2)临街或建筑群间的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及防护措施,以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条 在成片土地开发及小区平整场地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地形,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环境或淹没市政设施。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排人城市排水设施、河流,冲孔、钻孔桩及化学灌浆等产生的泥浆,必须集中存放,不得污染现场及周围环境;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对市区的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毯、油漆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严格执行深圳市有关噪音管理的规定。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减轻噪声对邻近居民的骚扰; (4)地处市区和居民较集中的地段的施工现场,应逐步采用商品混凝土或本单位异地搅拌站搅拌混凝土,钢筋的加工及木制品,其绝大部分应尽量在施工单位的生产基地加工成型。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车箱必须完好,不得漏泥、砂、石、泥浆等污物;禁止超载、超高、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倾倒建筑垃圾,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倒。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处以一次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对处罚后仍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止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取消招标组织权,停止承接新工程的处罚。 (1)野蛮施工、损坏市政管网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严重后果; (2)施工现场安全维护遮拦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 (3)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城市卫生要求;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周围环境,影响市容市貌; (5)土石方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及建材(砂、石)运输车辆将泥、砂、石掉落而污染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 (6)将泥浆(未经沉淀处理)排入排水设施或污染道路及周围环境; (7)乱倒建筑垃圾; (8)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9)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1)本规定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2)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