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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06 生效日期: 1988-09-06
发布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科)、市物价检查所:
根据市政府济政发(1988)59号文件发布的《济南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第五章仲裁收费的原则精神,对于收费标准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受理费:属于房屋产权纠纷,不宜按价值收费的,每件收费25元。属于产权纠纷,按价值收费的,争议标的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25元;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按0.8%加收;价值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0.5%加收;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0.25%加收。有现价值的按已有现价值计算,无现价值的,参照济南市现行房屋拆迁估价标准计算。
属于房屋租赁和使用等纠纷的,按争议标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费。每件收费不足25元的按25元收费。
争议标的建筑面积,以产权所有证书标明的数量为准。暂时还没有领取产权所有证书的,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计算。
二、办案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开支的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查档费、咨询费等,凭收费收据按实际开支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望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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