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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0-22 生效日期: 1990-10-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严禁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坚决取缔。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本单位人员参与赌博。
  对明知本单位或本管辖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者或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任何公民对赌博活动均有劝阻、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的赌资和赌具一律没收。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七条  对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的,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数额较大的,赌资数额较大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参与赌博并具有胁迫、诱骗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等法定从轻,免予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条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与赌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罚没款、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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